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时**、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时昌飞、王*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任审判,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时昌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2015年2月8日,两被告搞养殖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5860元。两被告已经偿还5000元,下欠508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拒不偿还。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5086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时昌飞辩称:被告和妻子王*养猪欠原告陈*50860元饲料款,不是借款。被告愿意一点点分期还。

被告王*未到庭未作书面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时昌飞、王*夫妻关系。原告陈*经营饲料,被告时昌飞、王*养猪。被告时昌飞、王*养猪期间从原告陈*处赊购猪饲料。经结算被告时昌飞、王*欠原告陈*饲料款55860元,被告时昌飞、王*于2015年2月8日给原告陈*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出具后,两被告已经偿还5000元,下欠50860元。经原告陈*多次催要,两被告拒不偿还。

以上事实有被告时*、王*给原告陈*出具借条及被告时*、原告陈*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依据借条认为双方是借贷关系,被告时昌飞陈述欠的是饲料款。原告陈*经营饲料,被告时昌飞、王*养猪。原告陈*认可双方是买卖饲料才认识。原告陈*出借给没有深厚交情的被告时昌飞、王*巨额款项,不符合常理。被告时昌飞陈述拖欠原告陈*50860元饲料款事实,较为可信。原告陈*与被告时昌飞、王*是买卖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原告陈*交付饲料,被告时昌飞、王*依法应当及时交付饲料款。被告时昌飞、王*未在合理期限内交付货款,原告陈*要求两被告偿还50860元饲料款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时昌飞、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偿还原告陈*508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被告时昌飞、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