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3日以被告已履行部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安徽国**限公司与陈宏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臧世憨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时**、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杨**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霍邱县**有限公司与中铁**有限公司、中铁十**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公司阜六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从光银、杨**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扬州同**有限公司与安徽金**责任公司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厚与陈**欠货款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