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金*厚与被执行人陈*欠货款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我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民法院作出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安徽国**限公司与陈宏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臧世憨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陈**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杨**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钟*、曹**欠货款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山东**限公司与安徽金**责任公司欠货款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广德**限公司与淮安腾**限公司买卖合同拖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朱**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