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邱县*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有限公司、中铁十*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公司阜六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霍邱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霍邱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邱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有限公司、中铁十*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公司阜六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霍邱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