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霍邱县**有限公司与中铁**有限公司、中铁十**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公司阜六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邱县*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有限公司、中铁十*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公司阜六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霍邱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霍邱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邱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有限公司、中铁十*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公司阜六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霍邱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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