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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与蔡**返还货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因返还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4)谢*一初字第000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蔡*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戴*撤回上诉和起诉以及被上诉人蔡*撤回反诉的申请均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戴*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4)谢*一初字第00049号民事裁定;

三、准许上诉人戴*撤回起诉。

四、准许被上诉人蔡*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615元退还戴冠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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