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某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6)乳白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1996)乳白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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