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以田诉被执行人茌平县大桑乡人民政府加工门窗货款纠纷一案中,因在2001年,根据省政府合并乡镇的文件精神,茌平县大桑乡人民政府并入茌平县博平镇人民政府,故茌平县大桑乡人民政府的债务应由博平镇人民政府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茌平县博平镇人民政府为本案被执行人。茌平县博平镇人民政府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孙以田清偿债务9395元及利息。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