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山东雪**有限公司、德州**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申请执行山东雪**有限公司(以下称雪绒农产品公司)、德州**限公司、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德中执字第178-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雪绒农产品公司抵押在李**(端**)处的机器设备(详见德城工商抵登字第(2012)第112号抵押物品清单)一宗,现案外人方明竹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方**称,案外人因货款纠纷早已与2012年初起诉雪绒农产品公司,武**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对该公司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2012年11月30日武**院作出了判决,判决雪绒农产品公司支付异议人1073457元货款。后双方均未上诉,异议人随后申请强制执行,武**民法院早已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机器设备进行评估,且于2015年6月9日,7月13日进行了两次拍卖,均流拍。现李**突然向武**法院提交了贵院作出的(2015)德中执字第178-1号裁定书,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异议,请贵院立即撤销(2015)德中执字第178-1号裁定书,立即中止执行,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申请执行雪绒农产品公司德州**限公司、梁**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德**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德中执字第17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雪绒产品公司抵押在李**处的机器设备一宗,又查明,武**院在执行方明竹申请执行雪绒农产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宗设备武**院以(2013)武法执字第1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在先,本院查封为轮候查封。武**法院执行中,依法对该宗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现已拍卖两次均流拍。又查明,李**在武**法院拍卖期间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德**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向武**院递交优先受偿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雪绒农产品公司抵押在李*国处的机器设备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但查封在武**院查封之后,为轮候查封,并未生效,武**院对查封的机器设备依法评估,拍卖也无不当。李*国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德**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申判决第二项“李*国对雪绒农产品公司的抵押设备(登记编号为德城工商抵登字(2012)第11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向武**院主张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现德州**管理局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德**商局关于撤销德城工商抵登字(2012)112号动产抵押登记的决定,案外人方明竹如对(2014)德**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可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方明竹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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