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李**欠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款项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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