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发物资**公司与刘**、黄**货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许昌臻发物资**公司(以下简称臻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黄**货款纠纷一案,不服许昌**民法院(2010)许**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臻发公司申请再审称:黄**在OEM时代大市场网页上发布有关信息既未经臻发公司许可,也未告知臻发公司,联系电话与账号均为黄**个人的,完全系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生效判决认定黄**行为为职务行为,属认定事实错误,故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刘**提交意见认为,臻发公司申请再审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黄**提交意见认为,虽然黄**以臻发公司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但其非臻发公司员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根据网页信息内容以及在一审庭审中臻**司认可黄**为其公司市场经理的事实,认定OEM大市场网页上臻**司业务信息为臻**司发布。臻**司与黄**均无证据能够证明发布该信息为黄**个人行为。在该信息中显示黄**为臻**司市场经理,刘**与黄**联系购买导管与网页宣传中的业务内容相符,生效判决认定黄**收取货款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并无不当。臻**司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臻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许**发物资**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