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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与孙**货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祁*与被上诉人孙*货款纠纷一案,河南*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豫法立*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漯河*民法院(2006)漯民再终字第88号、(2004)漯民一终字第99号、临*民法院(2003)临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裁定;二、指令临*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临*民法院于2010年2月17日作出(2008)临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祁*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祁*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2日孙*以商丘*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的名义与祁*签订购销西瓜种子协议一份。孙*交给祁*货款63000元,祁*给孙*打一收款条,收款条内容为:收到商丘*研究所西瓜种款陆万叁仟元整。因祁*没有供给孙*种子引起纠纷,孙*于2001年起诉到临颍县人民法院,经临颍县人民法院(2001)临经初重字第2057号裁定书认定,孙*与本案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驳回了孙*的起诉。孙*对该裁定书没有上诉。2003年9月24日研究所、孙*作为原告又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时,研究所以书面形式向临颍县人民法院陈述了意见,研究所已不存在,孙*与祁*之间是直接的债权、债务人,应由孙*主张权利。因当时该纠纷的案外人已向其他法院(郑州市上街区)对祁*提起诉讼,并且诉讼的是同一标的,同一笔款项,因当时上*法院没有审理结果,所以该院作出(2003)临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研究所、孙*的起诉。后仅有孙*向省高院提请再审,研究所已不再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孙*以研究所的名义与祁*签订的购销合同,因为研究所没有委托手续委托孙*签订合同,并且合同书上没有研究所的印章,且研究所提供了书面意见,证明当时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是孙*与祁*之间的行为,研究所明确表示对该笔债务不存在利害关系。孙*在签订合同的当天给付**货款63000元,祁*打了收到条,证明交付货款的事实是存在的,祁*无论与谁签订合同,又收到了货款,都应按约给付货物,但祁*收到货款后既不发货,又不退货款,是造成本纠纷的主要原因。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孙*作为一个退休工人,想以额外收入做种子生意,将货款交付**后,祁*以不正当的理由不供货物,也不退还货款,侵害了孙*的个人利益。祁*应当给付**货款63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孙*货款6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7年11月15日起至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祁*承担。

上诉人诉称

祁*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在明知孙*以研究所的名义签订合同,且收条是其针对研究所出具的,仍认定应当归还孙*货款,属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把研究所的债权直接认定属于孙*是错误的。研究所拖欠其十多万元货款,即使本案争议的货款应当归还,也应当与以前的债权抵消。一审判决程序违法等。

被上诉人辩称

孙*辩称:省高院裁定认定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购销合同是其与祁*签订的,63000元货款也是其付给祁*的,且研究所也声明该款与其无关。祁*上诉称研究所拖欠其十多万元货款不是事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孙*以商丘*究所的名义与祁*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系孙*与祁*之间的行为;二、祁*是否应归还孙*货款63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孙*以商丘*究所的名义与上诉人祁*签订的购销合同经查属实,因为研究所没有委托手续委托孙*签订该合同,并且该合同上没有研究所的印章,因研究所提供了书面材料,证明当时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是孙*与祁*之间的行为,研究所明确表示对本案诉争的债权债务不存在利害关系,故祁*与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孙*在签订购销合同的当天给付**货款63000元,祁*出具了收到条,证明交付货款的事实是存在的,祁*收到货款应按约定给付货物,但祁*在收到货款后既不供货,又不退还货款,侵害了孙*的个人利益,祁*应当返还孙*货款63000元及利息。祁*上诉所提研究所欠其十多万元货款无相关证据证明,且与本案诉讼主体无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尚无不当。祁*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上诉人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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