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陈**、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被告陈*和陈*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元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和陈*价值2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陈*和陈*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二、冻结原告杨*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某处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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