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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联**限公司与宁波联**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理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鲍*、吴*、徐*、袁*、郑*、章*、陈*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4)甬海商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理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理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宁波联*限公司撤回上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4)甬海商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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