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潍坊*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本院开庭前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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