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重庆恒兴**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重庆恒兴*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25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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