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光荣因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程光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程光荣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程光荣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程光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李*与四川锦辰**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毛*与四川东方**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明诉四川邱**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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