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宜宾致**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光荣因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程光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程光荣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程光荣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程光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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