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重庆市**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重庆*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为40.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