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南充市高*限责任公司、被告陈*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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