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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限公司与陕西德**限公司、陕西新**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陕西*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德*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原审第三人陕西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江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咸阳*民法院(2015)咸中民二终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信*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称在该案诉讼中,信*司全面查核了整个合作事实,了解到德*司及关系人有多次重大诈欺,对其除权未必能化解纠纷,故撤回对咸阳*民法院(2015)咸中民二终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书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信*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陕西*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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