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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定西兴**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罗*与被申请人定西兴百百货*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前由安*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安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罗*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定中民三终字第6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安*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安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罗*、定西兴*责任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定中民三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罗*不服,向甘肃*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4)甘民申字第95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定中民三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2013)定中民三终字第62号民事裁定、安定区人民法院(2013)安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2013)安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安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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