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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山**责任公司与冯**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责*司(以下简称兴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冯*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和中民二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兴农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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