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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博**有限公司与王**、程**、戴**、郭**、李**公司决议撤销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疆博*有限公司(简称博*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原审第三人程*、戴*、郭*、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二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一审法院查明

博*司再审称,原判认定涉案股东大会决议无效错误,请求再审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博*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审查查明,2006年1月3日,博*司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王*及程*、戴*、李*、郭*、缪准共6名股东参加,沈*、张*、路好学三名股东未参加,股东会决议将本案两套房屋所有权归程*、戴*、李*、郭*四人共同所有,每人拥有四分之一的产权。原审认为,博*司召开股东会议未通知全体股东参加,所做的决议属于股东私分公司财产的行为,该决议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上述事实有经过原审庭审质证的证据在案为证,而博*司对其陈述的事实缺乏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故其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定事由。

综上,博*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博*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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