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宁夏*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原告侯*以与被告宁夏*公司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侯*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撤回对被告宁夏荣*公司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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