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陕西皓*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天*限公司、第三人陕西省*局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皓*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天*限公司、第三人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天*限公司、第三人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陕西*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