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雷**限公司与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雷*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