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雷*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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