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2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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