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韶*有限公司诉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深圳市**限公司与广东欧**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雷**限公司与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泸州**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泸州**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百丽鞋业(深**限公司与方**,深圳市**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宜宾**有限公司与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潘**与申请执行人)广东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新百丽鞋业(深**限公司与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摩**公司与张**知识产权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02摩**公司与倪**知识产权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