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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韶*有限公司诉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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