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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限公司与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限公司诉被告温*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限公司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百丽鞋业(深*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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