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美之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家有限公司华强店、华*家有限公司、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之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家有限公司华强店、华*家有限公司、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63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308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