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市三*件有*(以下简称三*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沧州*民法院(2010)沧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三*司以与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力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新乡市三*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应收500元,由新乡市三*件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