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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与鲍**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伍*与被告鲍大妹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2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伍*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撤回对鲍大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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