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龙*木易分公司与被告谢*、河北昌盛*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谢*、河北昌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龙*木易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限公司木易分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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