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北昌盛**有限公司与赵**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谢*、河北昌盛*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谢*、河北昌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