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丽水市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江省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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