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之华诉被告何*、任*、任*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戴之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对被告何*、任*、任*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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