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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练**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鲍*因与被上诉人毛*、毛*、柳*、练加荣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丽景撤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鲍*的起诉。

上诉人鲍*提出,一、当事人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的行为虽然涉嫌犯罪,但与撤销之诉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二、一审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三、目前已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相关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房屋买卖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进而影响上诉人的救济途径,故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鲍*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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