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黄*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0元,减半收取419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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