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朱*返还投资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红诉被告朱*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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