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红诉被告朱*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原告戴**与被告江**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黄俊法返还投资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牛善军与吴*、徐州市**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2)
魏*、赵**等与徐州**限公司、付**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与江苏**限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钱**返还投资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徐**与钱**返还投资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顾*与)昆山市**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