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肖*诉被告黄*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原告丁*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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