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黄俊法返还投资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肖*诉被告黄*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原告丁*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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