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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钱**返还投资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钱*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4)熟海民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投资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2015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担保人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钱雪云给付张*51100元,由钱雪云分期给付:2015年6月30日给付10000元,2015年7月底前给付2000元,2015年8月底前给付2000元,2015年9月底前给付2000元,2015年10月底前给付2000元,2015年11月底前给付2000元,2016年5月底前给付1万元,2016年11月底前给付1万元,2017年5月底前给付11100元,上述款均由被执行人直接汇至下列账户(户名:张*,开户行:中国*熟市支行,帐号:6211);若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本和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对于逾期利息放弃,案件作彻底结案,(2014)熟海民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视为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逾期履行本和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对于逾期付款利息不再放弃。逾期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对511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履行;担保人谭*对被执行人钱雪云的上述所有付款义务(含逾期履行后的依法应承担的逾期付款利息等)作担保,保证和解协议的履行,如被执行人钱雪云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将担保人谭*作为被执行人强制执行谭*的财产;执行费667元,由钱雪云负担,于2015年6月30日前履行(已履行);由于本案分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在2015年6月30日的1万元履行完毕后,本执行案件由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同时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一并执行。现2015年6月30日的1万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担保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海民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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