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7年结婚,2009年4月1日生育女儿贾*。婚后的生活被告父母说了算。原告有残疾,需要被告及其家人照顾,被告根本做不到。2013年10月原告离家后至今,被告一直不管不问。诉请法院准予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都是假的,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4月1日生育女儿贾*。2013年10月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离家分居至今。分居后女儿贾*一直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分居,但分居时间未满两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