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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2005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女刘*甲9岁,长子刘*乙7岁。由于婚前相互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不务正业,嗜好赌博,双方经常发生争执。诉请法院准予离婚,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经本院送达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2005年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女刘*甲2005年9月7日生,长子刘*乙2007年1月20日生。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于2012年分居。2013年夏天两个孩子随原告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因原被告分居后两个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离婚后仍随原告生活为宜,由被告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长女刘**、长子刘*乙随原告郭某某生活,从2015年起被告刘*某负担两个孩子抚养费每年各3600元,于每年年底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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