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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4月08日受理后,于2015年08月14日依法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呼布钦、人民陪审员达楞古日巴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01月15日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常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变更诉讼请求,自愿放弃诉状中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即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婚姻索取原告的4万元彩礼款与黄金手链1条。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

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

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的事实。对此证据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对其的证明效力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01月15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且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及时解决矛盾,且彼此不能互谅互让,而是采取逃避态度,经常两地分居,导致本未建立起的夫妻感情确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4万元彩礼与黄金手链1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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