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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