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对被告王某某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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