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以与被告王*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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