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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某某与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扎某某诉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经常居住地为甘肃省陇西县宏伟乡景村玉家岔社32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为甘肃省陇西县宏伟乡景村玉家岔社3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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