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某某诉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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