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已解决,原告刘*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
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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