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二人合好,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陆*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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